余柏萱律師

進法院打官司,動不動就花費冗長的時間進行程序,找了律師、做了訴訟攻防,用盡精力、耗費時間的經過這些艱辛過程,最後好不容易獲得了勝訴判決,卻發現欠錢的債務人名下已經查不到財產可以執行,身為被欠錢的人除了領獎狀(取得債權憑證)外,債務被實現的那天可說是遙遙無期,前面所做的事簡直竹籃打水一場空。
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,民事程序特別設計了「假扣押」這個制度。

    • 假扣押是什麼?
  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,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「得易為金錢請求」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
      假扣押的「假」字指的是什麼?「假」字指的是「暫時」的意思,假扣押就是「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」,不讓他隨意轉移到別人名下,或做其他處理,是一種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保全程序。
    • 為什麼要聲請假扣押?─假扣押的優點
      ▲避免債務人脫產。
      ▲促使債務人面對且處理這筆債務。
      ▲假扣押以裁定方式作成,兼具效率及隱密性,且債務人不會事先得知。

 

    • 何時可以聲請假扣押?
      ▲先提告,再聲請:即先向法院起訴,再於訴訟流程進行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。
      ▲先聲請,再提告:在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也是可行的,但要注意聲請後債務人亦有權請求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時間內起訴(民訴§529)。

 

    • 假扣押的要件
      ▲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之規定,需是「金錢」或「得易為金錢」之請求
      什麼是「得易為金錢」之請求?針對像是鑽石、金飾等可以轉換成金錢的財物。
      ▲需於訴訟後針對財產有強制執行的困難
      實務上針對這個要件,常見的情況有:債務人避不見面搞消失、有錢做其他事(買房、買車、出國旅遊等)就是不拿來還你、刻意的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移      轉予他人 等,但現行實務有漸趨嚴格認定的趨勢,並非聲請假扣押即會准許,而是必須提出實際理由以說服法院。
      ▲支付擔保金
      實務上針對擔保金,在民事訴訟程序通常是以請求金額之1/3作為標準,而在家事非訟程序(如給付扶養費等)依家事事件法§85、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§6第1款,法院通常是以請求金額之1/10作為標準。
      →支付的擔保金是提存至法院,判決確定後是可以取回的。

 

    • 假扣押的程序─如何聲請假扣押?
      1.撰寫「民事假扣押聲請狀」
      →詳盡寫出事實經過,並敘明強制執行有何困難原因。
      2.遞狀至法院並繳交規費1000元。
      3.收到假扣押裁定並查詢債務人之財產。
      →可持假扣押裁定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。
      4.針對欲查封項目支付擔保金。
      →決定項目後針對要實行假扣押之項目繳交擔保金提存至法院。
      5.30日內聲請執行假扣押。
      →超過30天可就要重新向法院聲請一次了。

 

  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假扣押
  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97號要旨指出
    「按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實現國家之刑罰權,民事訴訟之目的則在於確定當事人之私權。附帶民事訴訟,係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在犯罪行為中,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,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;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。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;但經移送或發回、發交於民事庭後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。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、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,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。前項訴狀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、第 490 條、第 491 條第 10 款、第 492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於刑事訴訟程序,主張因犯罪行為中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,聲請關於民事訴訟有關之假扣押、假處分及假執行,應依上開規定「合法提起」附帶民事訴訟,刑事法院始得據上開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裁定。」
    →也就是說,當事人在犯罪行為中,如係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,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,請求回復其損害,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,應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法院始得據上開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假扣押裁定。
回上頁